11.车主可提前3个月验车。机动车参加定期检验的时间由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调整到期满前3个月,解决群众因期满当月因故不能参加检验导致检验逾期的问题。
12.对逾期未检车辆办理转入手续提供方便。逾期未检的车辆在办理转入手续时,考虑到机动车所有人驶回原地车管所检验非常不便,调整为在转入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。
13.对校车、危化车规范管理。
-关于注销
报废车辆可异地注销
14.简化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。为方便群众办理车辆报废手续,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本市办理报废的,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外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,外地车管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报废信息传递给本市车管所,机动车所有人需要《注销证明》的,可以回本市车管所领取。
15.增加了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、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、依法撤销等原因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。
16.增加了对灭失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。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,由灾害发生地街道、乡镇以上政府出具证明;对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,由县以上消防部门出具证明;对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,由县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出具证明的,均可办理灭失注销登记。